1.构成盗窃罪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巨额起点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特别大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无期徒刑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