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1)》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煽动军人逃离军队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或者其他有重要责任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
(4)战时发生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