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往往使法官在群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下棋。原因是这些案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处于两种犯罪的交叉点,难以适用法律。目前,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注释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区分两种犯罪界限的易于操作的解释。例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找到一些线索:一些观点认为,群众斗殴罪通常是公开蔑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的犯罪动机,如争霸一方抢占领土,或报复他人,或寻求刺激。
①还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失去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
②等等,都是以犯罪动机为主观方面来表达的。这些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