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要素是本罪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挑衅罪的主观要素只能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即公开蔑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其动机是通过挑衅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3)挑衅犯罪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人们在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挑衅犯罪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发生在偏远和隐蔽的地方),往往损害公民的个人、个性或公私财产,但挑衅犯罪一般不侵犯特定的个人、个性或公私财产,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挑战整个社会,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