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团体斗殴行为时,应注意区分与团体斗殴罪的区别。团体斗殴是指组织、规划、指挥或积极参与团体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团体斗殴情节恶劣的有:多次团体斗殴;团体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差;在公共场所或主要交通道路上,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武装团体斗殴;团体斗殴,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团体斗殴必须有组织者、规划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召集斗殴成员必须有一定的固定性。
没有组织者和策划者。只要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伙伴关系的情节。两者的主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后果也不同。因此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