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批,拘留时间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拘留时间可以为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流动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