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缴纳强制执行的诉讼费。
1.支付标准(1)未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次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次支付50元;超过1万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超过50万至50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按0.5%支付。
2.暂停执行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暂停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当事人确实难以支付执行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减免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