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缴纳强制执行的诉讼费。

1.支付标准(1)未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次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次支付50元;超过1万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超过50万至50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按0.5%支付。

2.暂停执行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暂停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当事人确实难以支付执行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减免执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