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原因支持,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但是,立案法院受理案件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事实仍处于待定的虚拟状态,这与通过审判后发现的判决事实不同。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