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原告在辩论结束前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证明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