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事案件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和亮点之一。国内司法界以其优良传统而自豪,在国外同行中也被称为东方经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调解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以其灵活、方便、高效、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出独特的魅力。在当今大力倡导司法为人民服务、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中,调解受到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甚至发挥到极致。如何正确理解调解原则,依法有效适用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的独特作用,实现决定性的结束,是司法领域的一个新话题。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