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贯穿离婚诉讼,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也是必要的程序。但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离婚调解包括诉讼前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诉讼前调解是指原告离婚诉讼后,法院将安排专门调解人(部分法院将直接安排法官调解)调解,调解成功,法院将发布民事调解,离婚诉讼结束,调解不成功,转入法院,由法官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