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这三种类型的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签订合同的能力造成的。缺乏合同的资格或处置能力,如果给予相关权利人承认权,使合同有效或拒绝,往往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待定合同的效力,符合权利人的意愿和利益。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