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有子女的家庭离婚后,子女一般由有监护权的一方抚养,但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监护权的一方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监护义务,但没有监护权。在这个时候,作为没有监护权的另一方,我们该怎么办?
如果有监护权的一方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供有利条件来争取儿童监护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监护权确实,除非有法律情况,否则很难再次改变监护权。对于可以改变的法律情况,最高法律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