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制定本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公民有权依法生育,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省级规定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