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赡养费支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批准。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