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再生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2)符合再生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年龄或提前再生子女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40%提前一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非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再生一个孩子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非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子女数量;
(5)因非医疗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伤害婴儿后非法生育的,按非法多生育标准的两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