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达成协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具体详细地安排探视方法和时间。离婚时双方不能就探视子女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在不影响子女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间接支持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与子女单独沟通。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