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再生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明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发生育证明。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
3.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不足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
5.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非法生育子女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生育子女的,按较高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