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双重赔偿的原则处理,但由于第三人愿意造成员工人身伤害,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赔偿的同一项目的费用。例如,在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争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用的受害人只能向一方要求,不能重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是否也可以在民事赔偿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