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时,群众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管理部门做好工作:首先,应迅速写下车辆车牌。如果没有时间写下车辆号码,应尽量记住车辆的车型、颜色、装载、驾驶方向、人员等特点。
并及时向工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15日以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