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的调查流程(活动),以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交通事故的常见鉴定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车辆鉴定、道路鉴定、事故原因鉴定和财产损失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评估期限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需要检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