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特殊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按照前款规定向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