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推迟交付,买方可以敦促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并协商具体的交付日期。如果买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法院终止合同。

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购买合同未规定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合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评估的同一地区的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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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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