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待定合同效力的规定,表示买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是待定合同,但言下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终止的前提不能是待定的,如果只是成立而不生效,就不需要终止,因为它还没有生效,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因此,终止的前提或合同可以终止的言下之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但调整并没有剥夺所有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
这两个条款并不冲突,因为《民法典》第311条仍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约束。如果第三方善意,不知道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