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没有规定终止合同通知的异议期限。

从《民法典》第565条未吸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法定异议期开始,我们可以推出。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放弃了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期限。是否有权终止不取决于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而取决于是否有权终止。无论是否提出异议,合同都将终止,无权终止,无论是否提出异议,合同都不能终止。因此,似乎没有必要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因此《民法典》没有吸收法定异议期。

在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只能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院编制的《民事审判实践问答》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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