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它属于民事纠纷,但它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讲,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从程序上讲,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一起审理。其建立和解决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因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法律具有复具有复杂的特点:在实体法方面,损害事实的确定不仅应当遵守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在程序法方面,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预付款、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回诉讼等,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可以知道,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是最终结果。只要当事人在刑事上不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仍然有权向上级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抗议,以保护我们的利益不受更多的侵犯。只要合法合理,法院就会接受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36条第2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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