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拘留期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下,侦查拘留期也可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逮捕嫌疑人后,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未说出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调查其身份,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调查和收集其犯罪行为的证据。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也可以根据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