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当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应当在第二天内交付。具体期限如下:
1.《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公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两天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犯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复印件抄送被侵犯人。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