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邀请的现场观察和监督诉讼行为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关的。也被称为在场见证人。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本身的相关情况;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只能证明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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