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此外,法院不得当庭驳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