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支付。期满无故不支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支付。强制支付仍不能全部支付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回,包括主刑执行后。因不可抗拒的灾难确实难以支付罚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原判决确定的罚款金额。行政机关对被告处以同一事实罚款的,人民法院处以罚款的,应当予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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