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为控制刑;不足以反映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刑期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人,刑期两个月。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自残、自杀等威胁,在公共场所、机关、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或者不良影响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无事生非、执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冲突和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但冲突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或者被害人对冲突加剧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殴打、虐待、恐吓他人或者损害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恶劣情节:

(一)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伤;

(二)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7)其他情节不好的情况。综上所述,争吵本身被认为更严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主观上更糟争吵事件一般导致他人劝阻可以防止严重的情况,如果加上当事人态度刺激构成争吵,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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