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后表现,认为交通事故后逃跑和受重伤的受害者后来死亡,两者相互依存,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继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严重受伤后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希望或放任受害者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但这种心态与进一步的行为无关,也没有独立意义,或者,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进一步加重事故结果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理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独立犯罪行为,应当实施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吸收犯处理;三是分别情况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在过失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自由放任的故意控制下进行的,则是独立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事故逃逸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看是否构成犯罪,但无论哪一方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知道如何承担,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