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出入境证件。包括出入境证件和入境证件。所谓出入境证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等授权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颁发的允许其出入境(边境)证件,如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其中护照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些特殊地区颁发的证明其属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公民,属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公民出入境或居住在国外。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
它是由国内外交主管部门颁发的。在一些相互友好、免签证的国家。公民可以凭护照进出国家(边境),签证是指一个国家在国内或外国公民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允许他们进出国家。在中国境外,由大使馆、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外国人进入境的,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港口的签证机关申请签证。在中国,由公安机关签发,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明是指护照。签证以外的,可以持有其出入境证明,如相邻边境地区经常持有的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去香港和澳门的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通行证。香港和澳门同胞的回国证明。出入境通行证等。
2.客观要素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的出售,即出售,是指将出入境证件出售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产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它包括先收集、购买、欺诈、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但行为人必须出售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至于真实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不影响犯罪的建立。出售伪造或者变更的出入境证件的,不构成犯罪,应当提供伪造、变更的出入境证件。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只要犯罪人出于营利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就是既遂。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必须建立上述相关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不成立的,不能构成本罪。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判决处理。未达到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