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方面。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健康权利。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了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生产和销售有毒的。有害食品是对该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混合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食品生产销售中掺入有毒食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知道有毒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有害后果,都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健康。

例如,用工业酒精制作白酒。用不可饮用的污水制作酱油。用石灰和牛奶混合,等等。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犯罪分子在生产中。在销售的食品中混合有毒物质。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混合有害物质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的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的食品来源性疾病。可以确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的,应当由有关机关确定。第二,犯罪分子知道这是一种混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分子没有实施混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知道它是有毒的。有害食品仍在销售。为了确定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注意找出行为人必须主观地知道。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由任何单位和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卖方和非法食品生产者。

4.主观方面。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通常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过失不构成这种犯罪。故意内容是行为人知道它与食物混合是有毒的。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可能导致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品源性疾病,但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品源性疾病不是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目的,构成其他性质的犯罪。

因此,在确定销售有毒食品罪时,应注意发现行为人必须主观地知道。对于销售有害食品的具体构成,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定义,特别是在设立相关构成要件时,可以定罪判决,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不能定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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