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本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单位犯有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要素通常如下:
(1)企业厂长、经理等管理员、企业员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已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人员;
(3)受委托并知道,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员;
(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要要素外,其他人员可能因盗窃、诱惑、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犯罪的主体;
(6)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根据合同或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此外,为了获得和使用商业秘密,并提前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