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以犯罪人构成交通事故罪为前提。《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的,或者承担次要责任。同样的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构成犯罪,逃避法律调查,则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由于刑法只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对客观上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得以刑法定罪处罚。
2.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移动时必须注明位置),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或值班交警报告,等待处理;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跑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这表明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是交通事故行为产生以下五个行政义务:一个停车义务;二个保护现场;三个救援伤者和财产;四个报警;五个等待处理。这五项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救援伤者和财产也是刑事义务。《解释》中的逃避法律调查是行为人逃避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调查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调查,还包括民事法律调查。行政法律调查包括: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五项行政义务;救援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承担上述三种义务。为了逃避任何一种义务,他主观上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求,即逃避法律调查。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是基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造成严重犯罪事实的,可以保释。但是,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显然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再适用于保释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