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不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后走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