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以危险的方式侵犯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中毒外,但与上述危险节俭方法相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放火、决水、爆炸、中毒等风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一旦实施,可能造成或损害未指明大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无限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换句话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的,而不是无处不在。只有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和放火、决水、爆炸、中毒的风险相当,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其实施的危险方对公共安全有害,会危及未指明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许发生这种结果。在实践中,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外,这些案件大多是由直接故意组成的,属于间接故意。实施此类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例如,为了报复和发泄愤怒,驾驶汽车与人群相撞,为了防盗和私人电网。
无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基于什么样的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基于上述法律程序的法律处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几种不同犯罪事实的后果需要量刑处罚,相关情况可以由法院进行调查和证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