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1)》第五十条的规定,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和毒种传播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传染病在甲类和甲类管理中传播;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爆发;
(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