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逸和肇事逃逸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车辆管理办公室将决定终身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记录在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本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的行政制裁,将被吊销驾照,终身无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