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股票发行和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秩序。该犯罪的对象是股票和债券,包括首次发行和增资发行。债券发行包括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所谓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若干股份,以股票的形式,每只股票的金额相等,同一股份的权利相同,同一股份的利益相同。所谓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家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家以上国有投资者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2)客观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未经授权是指未向有关部门提交批准或者已经提交批准,但未经批准或者未经批准,或者取消批准,或者批准后超过期限。巨额是指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仅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向公众发行的金额;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不能及时偿还或退还,使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遭受更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引起许多投资者的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3)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欺诈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广告等宣传,以相关犯罪共犯处罚。
(4)本罪的主体特征一般是指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发行债券之前,都需要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同意。经批准发行债券后,在发行债券之前,还需要判断债券是否被伪造。违反这些规定的,债券发行后,无疑会引起民事纠纷。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