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的农业生产数据。为加强农业生产数据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混合。掺假,假冒伪劣。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必须在出厂前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种子质量标准,并附种子检验。验收证书;经营种子不得掺假、劣质等。针对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禁止假冒伪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禁止生产、分销假冒伪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材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业生产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控制药物.昆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药和昆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其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药。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机械加工而成的各种化肥,又称无机化肥,用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一种或多种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以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种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肥)。所谓种子,是指农业.林业生产的种子.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故意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第二种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故意销售;第三种是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杀虫剂。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农业约会。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的大部分目的都是为了盈利。特别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的后果,而不是犯罪的目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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