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项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3.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
5.按前款原则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6.丧葬费按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7.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确实有更多的项目赔偿,但具体赔偿项目的金额是根据当事人自身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例如,错过工作的成本需要由受伤导致的具体时间和我的基本工资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