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异常死亡,不仅造成了公民生命的丧失,而且对死者的亲属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体现在巨大的物质损失上,而且无法用语言表达精神创伤和痛苦。但人们不能复活,一个人的生活无论用多少钱都无法交换。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中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规定了死亡赔偿,或者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以金钱补偿的形式安慰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
这不仅是一种安慰,也是对肇事者违法行为的道德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加强了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是对生命权的重视。同时,一些死者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水平的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但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该项目的分配应根据立法设置,并结合中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确定接受者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受害者应当确定在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内,因为他们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最大。同时,由于死者的异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最大,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主要是为了稳定死者家属的生活,辅以精神补偿。死者的配偶和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与死者死亡不同居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