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疾水平的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1级按100%计算,II级减少10%,其他按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残疾等级(1级按100%计算,11级减少10%,其他按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60岁以上)=残疾等级(1级按100计算,II级减少10%,其他按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年龄):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75岁以上)为2级残疾(1级按100计算,II级减少10%,其他按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X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