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计算营养费用的前提是:医院出院诊断证书上有出院后加强营养的说明。计算方法:营养补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支付的金额。此外,营养补偿标准也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不超过医疗费用的20%。需要增加营养的常见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一般400ml以上);
(2)老年体弱受伤严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切除等;
(4)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的其他原因;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大面积烧伤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