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工作损失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工作,工作损失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延误费用。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数量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延误费用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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