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常不会错过工作费用,但他们需要赔偿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和因错过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错过工作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受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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