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支付的注册费、检查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输血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整形手术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的收据凭证中出现了食品费、空调费、护理费等新的收费项目。食品费用是重复计算的,因为住院食品补贴已被列为法定补偿项目,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单方面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应当赔偿其合理部分。其次,部分受害人只提供门诊药品费用的收费凭证,但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作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应支持。除受害人能够证明治疗所需的相关性外;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需由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医疗证明专用章)。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则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因为在固定残疾后,受害人将根据残疾程度获得残疾赔偿。收入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1)受害人应当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入)。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支付证明。纳税证明。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对工资单和其他证明材料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受害人不提供上述材料,他将不支持他的错误工资,这显然与法律和情感背道而驰。
(2)固定收入必须由受害人实际减少。部分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工作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扣除或全部扣除其(工资)收入。对于这些受害人,如果他们也按照所有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获得双重收入,这与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一致。
2.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不同分为:
(1)如果城市户籍或经常居住在城市(如暂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受害人应提供其户籍或经常居住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哪些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提供上述证明后,可参照上一年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农村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在农村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计算。
3.如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60岁以上,如何计算延误费用?有些人认为他们不能要求延误费用,因为60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属于失去工作能力的人,是支持的对象,所以没有支付延误费用的问题;作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因为60岁不一定失去工作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的岗位上从事不同的工作。此外,如果一些城市居民在60岁以上后可以获得退休工资,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延误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延误费用,但应提高对其延误收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从高等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决定护理费用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可以参考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讨论,也可以参考当地医院护理人员(或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一般住院时间,无住院,仅通过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交通费用;
2.对于受害人外地亲属的交通费用,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死亡或长期昏迷或被认定为严重伤害或可能造成严重残疾,其外地亲属(不超过三人)的交通费用应予以赔偿;
3.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陪同人员从其他地方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住宿费的数量和必要性可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
(6)住院食品补贴参照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根据财政部1996年2月1日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第八条第(1)项的规定,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无论途中和勤奋,每人日补贴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根据特殊地区实际住宿天数计算食品补贴,途中按一般地区标准计算食品补贴)。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
(7)营养费是指受害者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以帮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身体。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医院的意见和营养费用证明确定。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水平,根据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按照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根据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工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应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以上一年度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
(1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省或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受害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工作延误费用。住宿费用参照本文中的交通费用。工作延误费用。住宿费用按赔偿责任的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肇事逃逸确实可以加重刑事处罚,但没有法律规定,只要肇事逃逸应支付更多的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即交通事故如果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12万元,肇事者只需赔偿12万元。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